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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、改建,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、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,以及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>的通知》规定,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。“明天你们要回城上班,今天请你们来喝茶、拍古今儿。”近日,竹溪县中峰镇同庆沟村老人龙理周在家“请客”。请的“客人”都是从该村走出去,在十堰市、竹溪县各机关单位上班的公职人员。第三十二条集体宿舍的每间居住房间均应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、逃生防烟面罩等器材,并应张贴疏散示意图。集体宿舍建筑的第4层及4层以下楼层,应在居住房间窗口、阳台等部位根据其高度设置逃生绳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。政客网站称,文件包括可能部署军事设施和医院,以及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修建学校和体育馆的内容。该提议已经送交美国政府和国会。
关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租金,《意见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。
(六)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,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。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,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,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。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,进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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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4-11-25 20:23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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